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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权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0-03 20:21:01 人浏览

导读:

著作人格权是著作权的组成部分,主体是创作作品的公民,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是一定要受到法律保护的,著作人格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那么著作人格权的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著作人格权是著作权的组成部分,主体是创作作品的公民,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是一定要受到法律保护的,著作人格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那么著作人格权的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著作人格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人格权具有专属性,通常属于作者,特殊情况下属于法人或其它组织。

  著作人格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主要内容为: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即尊重作者的意愿向不特定的群体公开作品。发表权仅能行使一次。

  署名权,即在作品上标识作者身份的权利,这个署名包括真名、假名、艺名,作者有权变更其署名;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对应的义务他人是不得干涉妨碍作者修改作品,一般作品再版时,作者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修改权主要体现在著作权合同里;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个权利主要保护作者的社会评价不因作品的篡改而被降低。

  二、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要点: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著作人格权的内容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主要内容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主要是保护著作人的名誉、声望或其他无形的人格利益,该项权利因具有一身专属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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