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著作权 > 著作权许可使用 >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0 03:46:57 人浏览

导读: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民检科范晔著作权的限制,是指法律规定对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的权利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应尽的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和权利人权利的限制即表现为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是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民检科 范晔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法律规定对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的权利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应尽的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和权利人权利的限制即表现为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的规定。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至第49条规定了某些行为在何种情况、场合或条件下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英国著作权法自第6条至第10条规定了10种对著作权的限制措施,即出现了上述10种行为均不视为侵权。由于著作权处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紧张状态之中,因此如何处理这一矛盾,既保护个人利益,又能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是各国著作权法努力的方向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之所以要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进行限制,这是因为:其一,著作权人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吸收前人的劳动成果,在七其作品完成后,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所利用;其二,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反映在著作权中,就是公众尊重权利人的成果,也应分享权利人的劳动成果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其三,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可防止因权利滥用而妨碍、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措施之一。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以法律手段对著作权人施以一定的限制,达到使公众接触、使用作品的目的,从而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促进整个社会文化不断进步。在现代各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已被普遍采用,以此作为对著作权一种必要限制。多数著作权国际公约亦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使之成为国际规则。《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作了总的限定,即允许以合理的目的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必须符合公平惯例”。公约规定了六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即特殊情况下的复制,合理引用,为教学目的的使用;转载时事性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作品,临时复制。《罗马公约》则列举了合理利用他人有邻接权的表演、录音制品及广播的四种情形,公约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利用他人的邻接权不认为是侵权:(1)私人使用;(2)在时事报道中少量引用;(3)某广播组织为编排自己的广播节目利用自己设备暂录制;(4)仅用于教学与科学研究之目的;《日内瓦公约》鉴于有的成员国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录制者权,因而明确规定“合理使用”条款,但不禁止其成员国采用这一制度。还有《唱片公约》、《卫星公约》对著作权人的专有使用作了限制。

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依然按照传统模式,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l、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看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己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者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判断规则。之所以将其单独地提出来论述,是因为它本身既具一定的理论意义,同时,又有很强的实用价值。然而,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有关具体明确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却尚未涉及,而只是在著作权法律条文中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由于合理使用的事实本身具有千差万别的特点,每一情形是否“合理”,须作具体裁定。这就需要对合理性判断标准进行高度概括和抽象。从理论上来说,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使得各种使用作品情形的裁量具有统一的原则和明确的方法,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制定合理性判断标准可以弥补立法者对合理使用规则界定的缺憾。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条文中规定的具体情形来看,也并非完美无缺,无懈可击。比如,关于使用作品的目的,法律未能圆满回答何谓合理性目的,“非营利的便用目的”就等于“合理”、“正当”的目的吗?另外,关于使用作品的程序,鉴于音像复制和静电复制技术设备的普及,对此类复制是否加以“量”上限制呢?[page]

“合理性”判断标准的制定可以消除执法者对合理使用认识的分歧,避免裁决的错误。由于现实中合理使用的情形决不仅仅是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几种,这就给执法者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每一个执法者对判断标准的认识又有很大差异,因此,难免在法律适用上造成混乱,倘若在法律规则中既有对具体情况的归纳,又有对抽象原则的演绎,相信执法者不仅会在合理性识别的问题达成一致见解,而且,亦会使相关案件的审理一蹴而就。

“合理性”判断标准的制定可以减小现代传播技术对传统合理使用规则的冲击。同时,也将促使合同使用规则由传统走向现代化。随着有声电影、电视、电缆电视、照相复制等的相继产生,对构建在传播印刷技术基础之上的合理使用规则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在现代传播技术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行为复杂多样。然而,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中,非但没有高度抽象的统一原则,而且有限的几种合理使用情形在当今的信息时代显得微不足道。在判断的标准上就越发显得力不从心了。因此,倘若能够在对“作品的性质”、“作品的实质性使用”等方面作出新的考察和解释,并且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相应的判断标准,相信无论是著作权人抑或是社会公众都将会从现代技术条件上分享信息广泛传播的利益。

笔者认为,把握使用目的“合理性”有必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1)商业性质的使用、非营利使用与合理使用。美国著作权法将“具有商业性质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作为识别使用目的“合理性”的标准,这种表述有推敲的余地。运用逻辑语言的方法,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凡商业性质的使用肯定不是合理使用,但非营利的使用则未必是合理使用。这是因为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商业性质的使用将取代著作权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形式,最终损害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商业性质的使用”在表述方法上是一种排斥法,凡符合这一情形,即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相对而言,“非营利目的”的规定,则是一种归纳法的表述,即所有非营利目的的使用,都推定为合理使用,这在逻辑上有失周延,与实际情况也难以吻合。在有的案例中,使用人并未“营利”,但有意“窃誉”,即不愿从事艰苦的创作劳动,又想获得所谓的“作者资格”或“学术地位”,因而使用他人的有著作权的作品,就可能不具备目的的“合理性”。因此,我们不难理解,美国法院在解释使用目的时,为什么推断商业性使用的“不合理”,但拒绝作出“非营利和使用即为合理”的结论。

(2)使用结果的公益性与使用目的的合法性。作品的使用有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之分,其权利义务及责任发生在著作权所有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作品使用和传播的后果却涉及到社会公众。从这个意义上说,使用是否合理都可能为公众带来知识和信息。因此,在合理使用的认定中,使用者是否获得实质性利益或是否具有商业动机,与公众是否从这种使用取得利益无关。换言之,对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可能使公众受益,但未必说明使用目的的合法性。

(3)创造性目的与“消费性”目的。作为个人对作品的使用有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学习、研究的需要,他是原有作品的使用者,也可能使未来作品的创造者;二是基于欣赏、娱乐的需要,他仅是具有“消费”目的的一般使用者。关于个人使用在不同国家中又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将个人使用和合理使用并列,合理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仅使用于合理使用,多数国家的合理使用采广义说,包括个人使用的一般情形。在合理使用制度之初,法律对个人使用的规定比较宽松,容许在个人及其家庭的有限范围内对作品进行复印、录制、表演等各种行为,但现在的立法趋势是,个人使用已有学习目的与娱乐目的之分。不少国家规定,凡是为娱乐目的而复制,即使是个人使用,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合理使用性判断标准,似可在立法中表述为:“使用的目的必须正当,包括不具有商业性质和非营利的教育目的”,采用目的是否正当的说法比是否营利为目的,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概括力,即不正当目的使用,首先是商业性性质即营利目的使用,也包括其他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非法使用。诸如“教育的”、“批评的”、“学术的”目的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联系其他因素综合分析。[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