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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5 09:13:59 人浏览

导读: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因为与著作权侵权而备受关注,现著作权保护是非常重视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因为与著作权侵权而备受关注,现著作权保护是非常重视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怎样的

  1、在使用目的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行为是出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允许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动自由,基于非营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符合该创作作品被放置于公共场所的目的。而且这类使用并不足以威胁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因此,对于该条应强调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并列明各种具体情形的使用目的。

  2、在使用方式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关于教学使用。当前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应将“播放”、“表演”这两种使用方式补充为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这样,有助于满足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满足聋哑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权。应当说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仅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用于播放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邻接权。第7项规定的公务使用的使用方式也应当列明。根据现实中允许的公务使用作品的一般情况,应将公务使用方式限定为复制和翻译,而不应包括表演、改编等其他使用方式。

  3、在使用主体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7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所指国家机关,过于笼统,应加以限定。国外立法对于公务使用的主体的规定各有不同。德国将国家机关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机构。日本将国家机关规定为立法、司法机关。而大多数国家直接将公务使用的主体规定为: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机关。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公务使用的主体,并强调行为的目的是执行公务。

  4、其他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和发展,但实际上却对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这一规定在其他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与国际公约也很不协调。而该项作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着著作权,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没有充分依据。国家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等形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翻译使用汉语言文字作品的报酬,而不应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取消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缺陷:我国在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如我国《著作权法》对模仿和滑稽模仿、某些国家机构进行的演奏、插图目录等就没有相关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就对个人复制的数量未加规定;第2项中对适当未做规定,对引用的数量和质量也未明确;第5项中对“学校”和“少量”的确切内涵未加限定等等问题存在。因而应对我国立法方式加以修正,否则不仅不利于司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发挥知识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容,由此可知,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缺陷:我国在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如我国《著作权法》对模仿和滑稽模仿、某些国家机构进行的演奏、插图目录等就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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