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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署名权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4 13:09:11 人浏览

导读: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更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而署名权便是著作权中的一种形式,当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生纠纷时,可以有相应的途径来解决。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著作权署名权纠纷怎么处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更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而署名权便是著作权中的一种形式,当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生纠纷时,可以有相应的途径来解决。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著作权署名权纠纷怎么处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著作权署名权纠纷怎么处理

  著作权署名权纠纷,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解决途径:

  1、和解。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启动,不受司法程序、法官职权的直接约束和支配,现实生活中有些著作权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已经有判例予以明确,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判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和解,从而使得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最小化。

  2、调解。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纠纷当事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3、仲裁。仲裁是依据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依法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律行为。仲裁程序类似于司法程序,但又比司法程序简单快捷。

  4、诉讼。诉讼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在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中,诉讼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也最为重要。

  5、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第四十七条所列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力进行查处。

  二、署名权的主要内容

  1、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

  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2、署名方式决定权

  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

  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4、署名指示权

  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也有人称该项权利为姓名指示权,并强调在公开利用时须指明作者的姓名。笔者认为此说不妥。因为作者姓名也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一个人的姓名(广义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仅其中一个,使用作品时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违背作者的本意。因此,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公开利用其作品时,如事先未经作者特别同意,就只能准确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三、著作权署名权纠纷怎样确定署名权归属

  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著作权署名权纠纷怎么处理的内容,由此可知,著作权署名权纠纷,实践中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和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途径来解决。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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