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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4 14:42:22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东西都是具有著作权的,但是许多人却不了解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发一无所知,在处理实务纠纷中就会很麻烦。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东西都是具有著作权的,但是许多人却不了解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发一无所知,在处理实务纠纷中就会很麻烦。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著作人身权则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前提而产生,也不因创作者生命终结而消失。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应,是否向公众披露,应当由作者决断。任何人擅自发表他人作品,都属于侵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作者既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或者匿名。匿名,即不署作者姓名,同样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并不表示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瞳、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理论上,所有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都应当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收益。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也体现了对注释权与整理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

  二、著作权法修订内容

  2001年10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

  2010年2月2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2011年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在京正式启动。[

  三、为什么要全面修改《著作权法

  为什么要全面修改《著作权法》,我认为其理由归结起来可以用“两个不足”来概括,一是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先天基础准备不足,二是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后天营养补充不足。

  (一)关于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先天基础准备不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除了蒋家王朝的“六法全书”,开启了新中国的立法新纪元。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时断时续。受此影响,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进人国家立法规划。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客观地讲著作权作为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在不承认私权的单纯计划经济环境下是不具备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基础的。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没有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主要靠政策来调整。

  (二)关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后天营养补充不足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的20多年间,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深刻变化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在《著作权法》实施以后,我国成功实现了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制度,利益格局发生了根本变化。市场经济制度的确定,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就是私权得到了确认和尊重,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它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因素和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调整。

  二是全球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数字、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使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方式都要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与此相适应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讲到科学技术发展问题,必须认识到,在整个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的形成和发展与科技的发展变化是最为关联的。虽然专利权涉及科技发明的权利,但是就其权利内容本身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否没有因果关系,即科学技术无论怎样发展,专利权的权利内容不会发生任何变化。著作权则不同,它的权利内容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妮法》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当时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利内容仅限于图书小册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但此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不断扩张。比如,随着声、光、电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由单一的复制权,发展为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项技术的发展就有可能在著作权中增加了一项权利内容,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一项权利则可能支撑了一个行业,比如广播权作为一种资源支撑了广播电视业,摄制权作为一种资源支撑了电影业。特定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为了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冲击和挑战,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调整。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经历过两次修改,而这两次修改都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是2001年的10月,为了满足加人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第二次是2010年2月,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专家组裁定,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这两次修改的共同特点,一是被动的(为履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义务)、二是局部的(仅从满足世界贸易组织的特定基本要求出发),没有针对《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中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全部和主动的梳理。因此,要站在中国的立场、针对中国发展变化的形势,全面主动地解决中国面临的著作权保护突出问题,就应该全面修改我国的《著作权法》。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了解了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我们才能在实务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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